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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内普通高校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招生术科全省统考说明
作者:河东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0-6 21:31:51  发布人: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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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内普通高校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招生术科全省统考说明


第一部分      

一、考试曲目及分值标准


  声乐考试的曲目分美声、民族和通俗唱法三种,考生自备两首曲目,考试现场抽一首演唱,并自备伴奏带(CD碟)。


二、评分标准

(
)在歌唱器官、生理条件健康的基础上,根据其现场歌唱的综合表现,评分标准分为低、初、中、次高、高五级程度。


1.
低级程度(0-59
)

0-19


  考生声音条件较差,音准节奏不好,不能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


20-39

  考生声音条件一般,音准、节奏尚可,能用自然的方法勉强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


40-59

  考生声音条件尚可,音准、节奏无大失误,能用初级的歌唱方法演唱所选的考试曲目,但表现不够完整。


2.
初级程度(60-69
)

能较为完整地演唱初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基本明晰。


初步掌握歌唱发声的基本技能和正确的歌唱状态。


自然音区较为松驰,中声区较为稳定,声音较为流畅。


作品的诠释基本准确,有基本的艺术表现能力。


3.
中级程度(70-79
)

能较为完整地演唱中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基本明晰。


基本能运用混合声的方法进行歌唱,声音自然流畅。


初步掌握声区变换的技能和调整声音的能力,声音位置基本统一。


对作品的诠释基本准确,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4.
次高级程度(80-89
)

能较为完整地演唱次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咬字、吐字较为清晰。


基本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具有一定的控制声音音色和力度的能力。


声音较为统一,换声区声音稳定,基本掌握良好的歌唱共鸣。


对作品的诠释较为准确,有较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5.
高级程度(90分以上
)

能较为完整地演唱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胜任所演唱曲目的音域要求。音高、节奏准确,咬字、吐字清晰。


能够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具有良好的控制声音音色和力度的能力。


声音统一,换声区声音稳定,能够掌握良好的歌唱共鸣。


能够正确的理解和处理作品,有良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
)在考试中,考生的演唱如出现以下失误,均予以扣分。


1.
演唱不完整,甚至时断时续。

2.
不能按曲目的调高和音域演唱。


3.
音高不够准确,甚至有跑调的现象。


4.
节奏不够准确。


5.
速度不够稳定,转换不够自然。


6.
整体呼吸状态紊乱甚至错误。


7.
声音不够稳定,声区有明显裂痕。


8.
旋律的极限音失误(高音破、低音虚)。如出现严重失误,已明显表现出拔高现象时,应降档打分。体现为:考生演唱中出现上述失误的四种,降一挡打分;如出现上述失误的六种,降二档打分;如全部失误,降至不及格档。


第二部分       


  考生自备曲目两首(协奏曲目为乐章)、现场抽一首演奏。


一、考试曲目及分值标准

  器乐以钢琴、小提琴、小号、长笛、单簧管、萨克斯管、手风琴、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竹笛为代表(其它乐器参考相关的乐器评分标准评分),其具体曲目与分值标准如下


二、评分标准


  由于器乐的种类多样,其技能技巧又因乐器种类的不同而不一,现仅以常见的、为多数学生所选择的乐器为代表,就其器乐演奏的共性,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
)在考生与所演奏的乐器相关的生理条件健康的基础上,根据其现场演奏的综合表现,评分标准分为低、初、中、次高、高五级程度。

1.
低级程度(0-59)

0-19


  考生尚未掌握所选乐器的初级演奏方法,音高、节奏不好,不能演奏所选的考试曲目。


20-39

  考生初步掌握一些所选乐器的初级演奏方法,音高、节奏尚可,能勉强演奏所选的考试曲目,但表现不够完整。

40-59

  考生掌握一些所选乐器的初级演奏方法,音高、节奏无大的失误,能较为完整地演奏所选的考试曲目。

2.
初级程度(60-69
)

能较为完整的演奏初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奏曲目的技术要求,音高、节奏基本准确,音色基本纯正。


初步掌握所演奏乐器的演奏方法,姿势基本正确,动作尚为自如。

读谱基本准确,速度基本适宜。

对作品的诠释基本准确,有基本的艺术表现能力。

3.
中级程度(70-79)

能较为完整地演奏中级程度的考试曲目,基本胜任所演奏曲目的技术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音色较为纯正。


基本掌握所选乐器的演奏方法,姿势较为正确,动作较为自如。

读谱较为准确,速度较为适宜。

对作品的诠释尚为准确,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4.
次高级程度(80-89
)

能较为完整地演奏次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较为胜任所演奏曲目的技术要求,音高、节奏较为准确,音色较为纯正。


较为熟练地掌握所选乐器的演奏方法,姿势较为正确,动作较为自如。


读谱较为准确,速度较为适宜。


对作品的诠释较为准确,有较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5.
高级程度(90分以上)

能较为完整地演奏高级程度的考试曲目,胜任所演奏曲目的技术要求,音高、音色、节奏准确。


较为熟练地掌握所选乐器的演奏方法,姿势正确,动作自如。

读谱准确、速度适宜。

对作品的诠释准确,有良好的艺术表现能力。

(
)在考试中,考生的演奏如出现以下某一种失误,均予以扣分。

1.
演奏方法不够规范,陈述作品不够完整,甚至时断时续。

2.
读谱不够严谨,音高、节奏出现错误,音色欠佳。

3.
速度与乐曲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4.
段落感觉不够分明,乐句划分不够清晰,演奏缺乏整体层次的安排和高潮的适当处理。

5.
艺术表现与作品的要求有差距,风格不够纯正。如出现严重失误,已明显表现出拔高现象时,应降档打分。具体为:考生演奏中出现上述失误的二种,应降一档打分;如出现上述失误的前三种,应降二档打分;如全部失误,降至不及格档。

第三部分  基本乐科

一、视唱


 (
)考试的基本内容。


1.
视唱考试一律采用五线谱读谱。

2.
AB两组视唱曲中,由考生本人随机抽取各一条。

3.
视唱曲限定在一个升降号以内的自然大小调,和声大小调和民族五声调式。以基本音级为主,变化音级为辅。

4.
视唱的程度包括级进、跳进的旋律音程,节奏包括单纯均等音符、附点音符、切分音、连音符、休止符在内的各种形态组合。

(
)评分标准


1.26-30
:调式明确,调性稳定,音高准确,节奏正确,具备一定的音乐表现力。

2.19-25
:调式明确,调性基本稳定,有个别音或音组的音高游离,节奏有小错,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

3.14-18
:整体调式感比较明确,有部分段落离开原有调性但最终能够回到正确的调中心,音程关系有多处错误,不能处理好音程间的高低变化,有调性中心逐渐下滑或上移现象但不明显,节奏有部分错误。

4.6-13
:调式感差、甚至听不出调式,调性随意漂移、没有确定的调性中心,虽然唱名基本正确,但音高关系紊乱。

5.2-5
:不及格。除了调式感差和调性混乱外,节奏错误很多,唱名错乱,音程关系倒错,甚至几乎不能读谱。


二、练耳

考试的基本内容

1.
音组听写:三音音组和四音音组,不超过一个八度的各种音程。


2.
和声音程听写:不超过一个八度的各种音程。

3.
三和弦的听写:大、小、增、减四种三和弦的原位和转位和弦,形式为分解和弦和柱式和弦两种。


4.
节奏听写:包括单纯音符、附点音符、切分音、连音符、休止符等。最小时值为16分音符的各种节奏组合。


5.
旋律听写:局限在一个升降号以内,自然大小调、和声小调、民族五声调式的两拍子和三拍子。


以上1235项均提示标准音a145项提示速度。


三、乐理


 (
)考试的基本内容


1.
音及音高


2.
记谱法


3.
音符与休止符


4.
常用记号


5.
节奏与节拍


6.
音乐的速度与力度


7.
音程


8.
音律常识


9.
调式(大、小调式、民族调式
)

10.
和弦


11.
移调


12.
装饰音


 (
)参考书目


1.
《基本乐理》李重光编著   人民音乐出版社


2.
《基本乐理教程》张志文主编辽宁教育出版社

3.
《高考音乐强化训练》(基本乐理卷)黄洋波编著湖南文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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