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专业音乐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分为以下几个项目(总分满分100分):
1. 主考项(占55%):声乐、钢琴、器乐。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
2. 副考项(占10%):钢琴或声乐。
3. 必考项(占30%):视唱练耳(占20%)、乐理(占10%),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
4. 加试项(占5%):器乐、钢琴、舞蹈。考生除主考项、副考项外可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作为加试项。以一种乐器为主考项的考生可再选择另一种类的乐器作为加试项。
说明:(1)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2)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3)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4)乐器按“吹”、“拉”、“弹”、“打”分类。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每一主考项、必考项、副考项、加试项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 主考项得分×55% + 副考项得分×10% + 视唱练耳得分×20% + 乐理得分×10% + 加试总分。
加试总分为考生所有单项加试分之和,加试总分超过5分时按5分计算。每一项加试得分在60分以上方可得到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分的计算方法为: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的得分–60)×10%。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考试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副考项之一。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
演唱歌曲1至2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曲目自选。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唱。
说明:①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不可自带伴奏及伴奏带);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 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简章规定标准,端庄大方。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副考项、加试项之一。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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