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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部分高校今秋起取消重修费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8-14 18:41:14  发布人:数学老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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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昨公布2007年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今秋起执行;

  伙食搭餐费实行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不准强制在校就餐;

  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择校费最高不超过2300元;

  除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学校外,允许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免费补考一次。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昨日下发《2007学年公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秋季起执行。三部门要求各地加强对教育收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强制摊派保险

  《通知》明确,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了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根据自愿原则,按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伙食(搭餐)费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可采取规定每餐最高定额标准等办法进行管理;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一费制”和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高中阶段:部分示范性高中择校费统一规范

  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的规定执行。

  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生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

  普通大中专:学生退费由按学期改为按月

  省内公办民族班学生按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专业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非公安类学生按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专业按教育类收费标准执行。

  从2007年新生起,除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再收取重修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不及格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

  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以重修、补修课程名义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对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不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本校所有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

  此外,从2007学年起,学生退费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高校服务性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稿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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