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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苦行僧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9 15:45:14  发布人: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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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招生院校。

    第四条  招生院校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

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

    第五条  本办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  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方可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七条  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一级运动员()或一级武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八条  考生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单招报名工作,冬季项目报名工作应当于131前结束,其他项目的报名工作于41前结束。

    第九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101 1(见附件2)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七日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当在1月至3月之间进行,考试具体时间须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十条  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测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 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 0%。

    第十四条  省级招办必须对按本办法招生院校的考试、阅卷及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25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1 5日前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见附件3)、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4)、录取新生名册(见附件7)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招生院校必须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  各招生院校应当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 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0%的()擅自将其他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擅自招收专科生的()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附件2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时间表

 

   

 

 

9OO1100

14001600

510()

语 文

 

511()

 

 

 


附件3

成绩库结构

文件名:院校代码+TYDZCJKDBF

字段名

类型

宽度

字段含义

字段填报说明

1

KSH

C

14

考生号

由生源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编制

2

XM

C

24

考生姓名

字间不空,左对齐,生僻字用半角??表示

3

KM1

N

3

语文科成绩

 

4

KM2

N

3

数学科成绩

 

5

KM3

N

3

外语科成绩

 

6

KM4

N

3

物理科成绩

 

7

KM5

N

3

化学科成绩

 

8

KM6

N

3

历史科成绩

 

9

KM7

N

3

地理科成绩

 

10

KM8

N

3

政治科成绩

 

1l

KM9

N

3

生物科成绩

 

12

KMl0

N

3

综合科成绩

 

13

ZF

N

7  3

文化成绩总分

须等于第312项成绩总和

14

WYKSJSF

N

3

外语口试加试分

 

15

WYTLJSF

N

3

外语听力加试分

 

16

SKCSF

N

3

术科测试分

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总分

17

KSTZF

N

3

考生特征分

UYZ”特征的文化成绩政策加分

18

ZHPXF

N

7 3

综合排序分

考生的文体综合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