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2条,其中,有25条是新增加的;另外47条中,32条有实质性修改,11条有文字性修改,未改的仅有4条,可以说这次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除了上面我们谈到过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新法还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正是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实还有一些保护原则可以从新法的各章法条中解读出来。新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的规定,可以说,既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平等权,又是保护未成年人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平等原则。 还有,我们上面已经谈过的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原则。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这一点也很重要。现在一些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后,由于办理案件时没有在私下里进行,结果村里、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了,反而给被害人造出了极大的伤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这一条款既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又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避免今年发生在安徽巢湖的四位未成年学生屈打成招的重大冤案的发生。
案例:安徽巢湖的四位未成年学生屈打成招案
安徽的这起案例是这样的。2005年9月2日,老农刘之华在巢湖市政府门前水塘边,被4名不明身份男子打伤后不幸身亡。9月9日,居巢分局办案人员把张虎、张峰、焦华、王浩带到刑警大队。他们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只有16岁。张虎、张峰是同胞兄弟。办案人员找到这4名学生,仅仅是因为有一位农民反映,可能是村里的小孩张虎、张峰俩兄弟干的,但他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而第二天公安部门就决定将他们刑事拘留。据后来张虎反映,他们几天几夜没能睡觉,被手铐铐在墙上。警察对他们反复追问,如果当事人回答不是自己干的,警察就会向他的左胸口打几拳,而另一个警察用皮带在桌上猛抽。警察还威胁说,如果再不承认就把他家里人全抓进来,几个孩子非常害怕,于是就按警察说的承认了。他们讲的内容其实都是按警察的提示编出来的,并且如果不合要求,他们就要跪下来重新想,等想好后才能再站起来。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后来直到2006年元月份,居巢分局抓获了王伟、刘雷等4名真正的凶手。23日,居巢分局才释放了4人。应该说这起案件会在这几个学生心理造成无法磨灭的阴影。在看守所里,这些学生都有些不想活下去了,张虎说:自己“非常害怕,心情特别复杂,因为听人说,一旦承认了,事情就定下来的,翻供希望很小。”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政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有多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为了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够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新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应该可以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本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2、家庭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我国家庭保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惯溺爱,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习气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增多,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四是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