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数学老师和班主任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对此,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法律条款属于“从有到改”情况。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法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统一为“未成年人”,同时,此条款增加了“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范围更为广泛,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此外,依照新法,对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教职工,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改正;如果情节严重,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的完善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小强的人格尊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其所在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还应当追究班主任老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从体罚的特点看,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教师的封建残余教育思想严重;二是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三是有些教师缺乏良好师德;四是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五是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六是学生的不良个性和表现等。
学生本是一个复杂的个体,他们的成长难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作为教师,应该有专业的教育素养。何况,我们都知道“人无完人”这个道理,孩子犯了错,只要他愿意改正,这就足矣!但是在我们部分教师群体中,还未能掌握教育的本质,教育需要时间,体罚不是一个教育策略,是违背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是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的,况且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广大教师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杜绝体罚学生的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赋予教师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学习倡导爱的教育,转变落后方式。剖析学生的成长轨迹,明白不良惩罚并不能唤醒学生,只能让学生在迷途中越去越远;剖析成功教育案例,认识爱才是古今中外教育成功的真谛。通过学习、思考、讨论剖析,影响教师提高认识,形成观点,从而获得他律到自律的效果,告别体罚,杜绝体罚,自觉用爱心来教育学生,诲人不倦。
学习课堂控制艺术 ,获取恰当方法手段。 缺乏科学的教育艺术是产生体罚的重要原因。学校应该运用多种途径来提高教师的教育艺术素养,使教师能依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避免体罚。
学教育学、心理学。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学生的所思、所想及行为表现特点。对学生经常表现出的一些不良言行,既需了解,更需理解,为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奠定心理基础。
学习成功的经验。向身边名师学,学习他们的教育技艺和成功之处。向中外教育名家学习,学习名家的艺术精华。逐步积累各种教育方法和手段。
体罚学生,是愚蠢的行为,是变态的行为,是封建的行为,是不称职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让体罚学生的行为永远下课吧!让体罚学生的行为成为历史吧!
总之,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树立尊重儿童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在师生之间建立民主、平等、友好关系。对学生既要进行教育,又要谆谆善诱;既要严格管理,又不得忽视或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更不能处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对犯错误的学生,在教育的同时,可按校纪给予一定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并且也是为了从教育出发,帮助改正错误,促其向上。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相关概念
(1)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范畴。
(2)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是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案
小学生周某很有绘画天赋,3岁开始就从师学画,6岁时就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他所在学校的美术出版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希望周某能够给他们提供几幅作品,出版社将择优录用,同时周某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周某经父亲同意后,给该出版社拿去了4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周某在该校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4幅作品,而且上面也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并且,我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所以,在本案中,小学生周某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对自己的画享有著作权。因此,校美术出版社侵犯了周某的著作权,应当向周某支付稿酬并给付样书。
(四)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1、专门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