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门学校。工读学校,是对12至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帮助的教育机构,是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是指工读学校。我国的工读学校教育始于1954年,到1966年,全国共有工读学校200多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工读学校逐渐萎缩,目前已减少到67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严重违纪、违法和轻微犯罪未成年学生、造就人才。维护普通学校秩序和社会治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国内外人士的称赞。由于未成年学生中总有一些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又不够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但家长和学校又管不了。为了预防这些未成年学生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向严重化发展,及时教育挽救本人,并稳定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必要经过规定程序把他们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帮助。工读学校的办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凡需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工读生均在工读学校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并接受道德、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工读学校不同于劳动教养机构,更不同于少年犯罪管教所。工读学校属教育系统而非司法系统;工读学生不具有刑事纪录。故《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工读教育纳入“学校保护”的范围。
(2)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何谓“严重不良行为”?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盗;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上到的行为的学生就是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3)专门学校的教育工作。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4)专门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专门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未成年人一般具有独立的意识而又希望家长、老师关心、爱护的依赖心理,这种依赖感是说服教育和鼓励其积极向上的有利条件。因此,专门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要深入了解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和思想变化,用情感来打动他们,用良好的情操和品质潜移默化他们,鼓励他们从小事做起,做好每一件事。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和虐待学生。专门学校的教职人员有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工读学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等都严格规定禁止学校体罚和虐待未成年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歧视、厌弃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与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要保证并组织他们过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他们打球、游泳、看电影、看电视、参加校内外的文体比赛等活动,学校要给予积极支持。他们在学习、工作、德育中表现良好的,有权获得各种奖励,符合入团、入党条件的,团组织和党组织要积极考虑、接纳他们。
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也就是说,工读学校毕业或结业后回原学校就读的学生,如果成绩符合升入高中、大学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学校不得歧视、不予录取,应当和普通毕业生享有同样的待遇。对于准备就业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其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他们的出路问题。职业班毕业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就业的,应当根据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的程度给予同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经营的工读结业、毕业生,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不得以该生曾有劣迹而限制其正当的权利。
2、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教育的任务是指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协调发展,并为学龄前儿童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幼儿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常运用感官和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祖国、爱集体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爱护公物、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3、幼儿伤害事故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特指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
②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
③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打错预防针、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
④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被人拐骗。许多幼儿园的门卫及幼儿接送制度主要是通过通知、告示等形式,缺乏系列的以文字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