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先天性易碎性骨折、先天性无排汗功能等;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
我们一起来看这样一组案例:2006年8月26日下午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金瓜子幼儿园小班年仅2岁零7个月的小怡,被人发现死在车内。幼儿园的解释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下车时将小怡遗忘在车内,导致其窒息死亡”。2006年11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中学10余名学生坐车回家途中,车辆与摩托车相撞,车内一名14岁女学生死亡。2006年11月21日 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一辆载着50名小学生的无证面包车坠入桥下,导致8名学生死亡,39人受伤。2006年12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星辰幼儿园由于校车在幼儿园操场中倒车时操作失灵,撞伤了正在操场上活动的幼儿,事故造成11名幼儿不同程度受伤。2006年12月30日上午 河北香河职教中心30名廊坊籍学生乘车返家,在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路段时翻入路边沟中,造成1名学生当场死亡,27人受伤,其中12人伤势较重。2007年1月4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乐佳幼儿园校车途经砖塘村时,坠入大江水库引水渠,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其中6名为在园幼儿。警方查明,这是一起因驾驶员酒后违规驾车、临危处置不当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管理上不健全。这些不合格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其实就是孩子们上学安全的一个巨大隐患。把“问题校车”说成是一只“吃人的老虎”一点也不为过。校车超员超速现象,拼装车、报废车、货车、拖拉机成为农村“校车”的境况……这些都是横在这些上下学的学生头上的“一把刀”,稍有不慎就会命悬一线。针对这一问题学校有必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并对其他类型的幼儿伤害事故注意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那么如何加强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
①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幼儿良好的生存与教育环境的提供,对于每个幼儿园来讲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却是幼儿园顺利运作的根本保障。而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幼儿园还应注意制定幼儿安全工作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中安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
②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60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第34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制定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玩具材料必须无毒、安全;保证幼儿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暂停用并及时汇报,待修理或更换后再使用。
③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每个人都应珍惜、关爱生命。通过探索性主题活动,幼儿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学会应用。如通过创设情景“班上来了陌生人”,了解幼儿在突发情景中的反应,并通过讨论、介绍有关事件,使幼儿不仅从思想上,还从行动上知道跟陌生人走的危险性。家长也应配合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不失时机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如教孩子熟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道路及沿途标志,了解有关火及电的知识,在家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认识学会使用求助电话等。通过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④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照料或错误的照料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尤其是园内的医生,都应学习简单可行的应急救护知识及措施。当事故发生后,能正确护理幼儿,并及时通知家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如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幼儿安全知识的习得,安全意识的增强,除了幼儿园的教育以外,还取决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掘、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与交警、消防、街道等单位共同建立幼儿安全启蒙教育基地,增加合效应,以有效地提升幼儿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全社会都应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提高全民安全法律素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重视幼儿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幼儿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侵犯。近来,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而误入歧途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加以深入探讨。
中国有1亿网民,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了18%。网络上充斥着很多暴力、色情、赌博和诈骗等不良内容,青少年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往往会沉醉于虚拟世界,危害很大。最近,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1600多名未成年犯进行了一次实样调查。数据显示,有35.8%的未成年犯上网成瘾,其中平均每天上网超过4小时的占20.3%,上网玩游戏的占31.4%;因为网络直接引发犯罪的占3.6%,间接引发犯罪的占3.1%。2002年11月26日,因网络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犯,其侵害对象为网友的竟占到了58.12%!陕西安康的一个少年连续27小时上网,结果猝死在网吧;2003年4月17日,南昌一中学生因连续两天上网猝死在网吧;2004年3月21日,武汉的一个警校温州籍的学生,因连续24小时上网,猝死在宿舍;2006年2月11日下午,北京顺义的一个少年,猝死在顺义金南街口的一个网吧里……这些残酷的事实表明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下面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网络成瘾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