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要注意拓展学生学习之外的生活空间。在学校,学习是生活的主题,但除此之外还应该有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比如,通过校学生会,组织更多的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之中,组织各种比赛(如体育、绘画、歌唱等),引导学生参与积极的校园交往。成立各种社团,如文学社、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志愿者服务协会等,减少网络对学生的吸引力。
为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文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同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与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3、学校要注意给予学生多元化的评价。学校重视成绩是无可非议的,但要注意,不能把学习成绩作为评价一个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学校里组织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专长,并通过各种竞赛肯定这些专长,使一些学习不好的学生能在现实中找到成就感。
4、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引导的途径通常有: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科学使用网络的知识,预防不健康内容;开展一些网络方面的竞赛,如网页制作竞赛、个人和班级网页制作展示;建设健康的网络虚拟世界,建立校园BBS等。
学校在实施保护中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后果。从法律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㈠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㈡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
㈢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
㈣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究。
情况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
在我国,法律责任按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究竟采用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法律责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㈠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㈡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㈢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需要将法律责任进行归结,这种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这个过程依靠的就是归责原则。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在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根据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最核心的问题。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的结果,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高压电线被风刮断,而电死了行人,电业局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确定归责原则后,还要分析这种法律责任是由哪些条件构成的,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
(三)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主体: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时,法律责任中的主体不仅限于一个。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以法人的身份作为主体,教师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主体。学生也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是,大家需要注意,未成年学生不能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一点要与法律关系主体相区别。
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案件,既有侵害法定权利的行为,也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心理状态: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
确定了法律责任后,我们就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负有法律责任的主体,以什么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惩罚、补偿、强制等,也称为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