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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0-9 6:16:29  发布人:孤舟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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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看到,有些时候,学校违反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常常会出现因学校的一个违法行为,而同时违反多个法律的情况,此时,学校就应当受到不同法律的制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总之,在人的一生中,总要面对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良好氛围的熏陶,很有可能走上背离社会的、背离家庭的道路。学校保护作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起点,更需尽可能完善,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学校的各项活动中,也根植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不单单是学校的义务,也是我们整个社会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信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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