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学校的设置及职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和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强调“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四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并规定“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4、社会
社会保护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其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次修订在本章第一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司法保护同其他保护相比,既有特定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手段,又对其他保护具有监督、保障和促进作用。 原法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保护,不够全面。本次修订主要强化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了一些新内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惩罚和教育违法者,促进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就像前面已经讲过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这“四大保护”各章增加了不少新内容,法律责任一章与此相适应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1991年以来,我国修改了刑法,制定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也必须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
修订后的法律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政府保护,它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针对家庭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针对学校保护,新法增加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针对社会保护一章的内容,增加了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法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