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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0-9 6:16:29  发布人:孤舟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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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减少遗漏和不必要的重复,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作用

(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

学校保护具有以下的特征:

1、学校保护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2、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教育的为入学儿童和辍学流失的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的内容是教育性保护和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与教育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

(二)学校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是对受教育者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的专门机构。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培养,基于学校对未成年人所具有这种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居于突出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思想、提高素质。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不仅具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本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还享有对社会、家庭及公民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时的干预权,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借助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批评权,家庭教育的指导权等。

3、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来教育和保护卫成年人,有助于防范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应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

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每项条款都对学校所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导向性的阐释。那么,学校在保障未成年人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呢?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下面,我们就结合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法条来梳理一下学校的义务。

(一) 学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生命和健康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处于成长初期的未成年人,学校保障未成年人的任何权利都要以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为前提。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保护的核心思想。

1、学校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身体健康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

现如今,由于中国优质教育资源相对比较匮乏,激烈的升学竞争相伴而生。学校因升学率而设置教学目标,家长因望子成龙而严于督促,学生则不得不为前途打拼,这就使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一些学校教师坦言,按照中国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在智商相当的情况下,延长读、背、写、练的时间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最笨也最有效的办法。很多学校为此甚至取消了学生的课间操和课间休息。每个桌子上都堆着厚厚的教辅书,孩子课外活动时间和自习时间很少。有的学校早上5时半就让孩子起床,一直到晚上10时孩子还在学校,导致学生严重的睡眠不足。周末、节假日和暑寒假几乎没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玩耍时间。有的地方星期六全天补课,还有的学校一个月只放一天假,有的学校甚至一个月放半天假。一项调查显示:中国17岁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学习压力大、课业负担重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孩子们长期处于这样的高压状态下,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的这一突出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

与此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相对于应试教育更有利于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也将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写进了法条。所以,教育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而不是用学生的身体作代价。学校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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