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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0-9 6:16:29  发布人:孤舟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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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心理问题能够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不良心理就像毒瘤一样,随时都有转移和扩散的可能。有人将不良心理汇总为以下一些情况:如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逞强好胜心理、嫉妒心理、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等。这些不良心理损害着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违法犯罪埋下了祸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未成年人中存在心理适应不良者为数不少。在初中生中的比例为15——30%。高中生中为20—25%。成年人群体庞大,仅在校学生就有二亿四千万,对这一群体加以诊治,是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要做好对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矫治和预防,就离不开学校的心理健康辅导。学校应设置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心理辅导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中小学应该逐步配备具有法定资质的心理教师,不能简单地安排一个没有专业背景的人来担此重任。

学校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也是学校保护和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青春期教育包括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教育三个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一直被列为禁区。近些年来,由于人们思想的解放,学校和社会不段意识到这项教育的重要性,纷纷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有研究表明,在未成年人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由于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变化较快,出现某种不适应是很普遍和正常的。根据学生的情况,学校就应适时地对学生进行青春期的教育。通过科学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发育的变化,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通过正确的思想引导,使学生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自我控制能力,集中精力勤奋学习。如果学校忽略这项教育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不可脱离开社会而生活。在他们步入学校接受教育的同时,他们也逐步增强了接触社会的频率,但他们又对于社会生活无知或知之甚少,容易接受社会各种影响。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由于生理、心理发生的巨大变化,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学校在进行正规教育的同时,有必要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正确对待遇到的社会生活,认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变化的规律和特点,避免在主客观因素下发生各种不良行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一定要采取严肃的认真的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方法,不可庸俗化。

再有,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是不分家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并行不悖的保障学生这两方面的健康成长。

3、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校园设施和校舍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对校园设施建设隐患的忽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案例:安徽某校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

王某系合肥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2005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从本班教室出来欲下楼。当行至三楼下二楼的第四、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出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王某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法院实地勘验,事发地点楼梯栏杆高度为75厘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未能尽到确保楼梯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法定义务,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某损失57592元。

无独有偶,湖南湘潭凤凰中曾发生塌楼事件。200510月的一个晚上,湖南湘潭凤凰中学的教学楼中有1300多名学生同时下晚自习。学生们在教学楼一楼与二楼的楼梯口发生拥挤,楼梯扶手顿时被挤垮,60多名学生在事故中受伤。

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容纳1000人以上的学校教学楼,楼道的宽度至少要保证在2以上。该校教学楼楼道宽度设计不合理、木制楼梯的扶手不堪重压是酿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此外,与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从无到有的情况。

与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从无到有的情况。这些新增条款很有针对性,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这与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紧密的联系。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需要学校痛加改进的。

4、学校负有及时救助义务。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用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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